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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来源: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7-09

         填表人:杨益    联系电话:18398186694           2018年7月2日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履行方式和期限

1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蓬食药监食罚〔2018〕49号

何建军

何建军

5109211965****2012

蓬溪县槐花乡建军餐馆

自制加工卤制品,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5009.33-2016(第一法)(不得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注销何建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何建军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8日

2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蓬食药监药罚〔2018〕6号

刘志群

刘志群

92510921MA64GJY15D

遂宁市益康缘药业成龙街店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红花”、“白花蛇”、“海马”、“天麻”系列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7日

3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食药监食罚〔2018〕45号

郭洪裕

郭洪裕

510921600175163

蓬溪县金盛园火锅城

在冻柜货架上发现有无任何标识标签的肉制品“牛肉卷”,无产品名称的食品“蛏子”、“鱿鱼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7日

4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蓬食药监药罚〔2018〕11号

申太国

申太国

510921600095163(1-1)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赤城申太国店

在右侧中药柜中发现有“益母草”等49种无原包装的中药饮片存于药斗内,且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的购进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11日

5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蓬食药监药罚〔2018〕12号

刘素蓉

刘素蓉

5109211970****3545

遂宁爱心药业连锁蓬溪上河街老药店

营业场所内中药饮片柜中有无包装的中药饮片,并且无法提供购货票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21日

6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蓬食药监药罚〔2018〕8号

袁晓君

袁晓君

92510921MA63MNQ68T

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蓬溪新民店

从药品推销员处购进“雪上花氯沙坦钾胶囊”,且没有合法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5月30日

7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食药监药罚〔2018〕10号

任朝容

任朝容

5109211964****0928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文井任朝容店

负责人任朝容未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同时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情况,经限期责令整改,未整改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款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15日

8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蓬食药监药罚〔2018〕9号

冯学东

冯学东

92510921MA6B5KYR7G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文井冯学东店

店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陈列,经限期责令整改,未整改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款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15日

1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蓬食药监食罚〔2018〕49号

何建军

何建军

5109211965****2012

蓬溪县槐花乡建军餐馆

自制加工卤制品,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5009.33-2016(第一法)(不得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注销何建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何建军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8日

  稽查大队负责人:    龚拥军                   稽查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  袁君        

  法制股审查意见及签字:   唐洪霞                 法制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    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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