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工作流程
  1.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2.户籍所在地民政办初审后收集相关资料,并报县民政局审核。
  3.县民政局审核后填制评残资料报市民政局审核。
  4.市民政局审核后统一组织定点医院体检,医疗鉴定专家小组鉴定,并报省民政厅审批。
  5. 省民政厅审批后由市民政局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批结果告知本人。
申请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二寸红底正面免冠照片六张。
  3.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退出现役登记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复印件。
  4.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5.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