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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电力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来源: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办事单位:县经信局政策法规股(电力执法大队)
  办理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27条;《电力法》第14、32、62、63、65、68、71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1、38、41条.
  办理条件:
  违反《电力法》规定的行为
  材料准备:
  针对违反《电力法》行为,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取证,对行为属实,依程序处罚。
  办事流程:
  接受案件-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制作笔录-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执行-备案-归档
  办公地点:县经信局政策法规股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6:00(冬)3:00至6:30(夏)
  联系电话:0825-5392772
  主管部门:蓬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其它说明: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市经信委或蓬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4、其它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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