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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7-05-19

  2016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新消费 我做主

  1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16年中消协消费维权主题为“新消费 我做主”。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阐释了“新消费 我做主”年主题的涵义:一是树立“消费者优先”理念,倾听消费者声音,重视消费者诉求,满足消费者需要,赢得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满意和认可;二是弘扬“诚信、公平、法治”文化,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营造让消费者能做主愿消费的良好环境;三是引导科学理性消费,践行绿色消费、品质生活,呼唤维权自觉,提倡依法维权,让消费者主动做新消费的支持者。

  据了解,各级消协计划在2016年从六个方面开展活动:大力开展年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主动聆听消费者意见、满足消费者需求、让消费者满意的社会氛围;针对新消费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开展比较试验,提升消费信心;强化消费领域监督,推动重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开展绿色消费、品质生活为重点的消费教育引导;探索建立跨境、跨地区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反映诉求主张权益提供便利;针对新消费研究建立多元化消费维权和监督模式,搭建消费者可直接参与的监督平台,完善经营者和消费者纠纷解决协商机制。

  中消协同时发布了2016年年主题宣传海报。这幅海报主体元素是在湛蓝色天际和“3.15”标志映衬下一个“ok”的手势,表达消费者对新消费的支持和肯定,也体现出消费者对消费环境日益向好的呼唤以及消费环境应当以消费者满意为标准。

  历年消费者权益日主题:

  2000年3.15主题: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3.15主题:绿色消费

  2002年3 15主题:科学消费

  2003年3.15主题: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3.15主题:诚信 维权

  2005年3.15主题:健康 维权

  2006年3.15主题:消费与环境

  2007年3.15主题:消费和谐

  2008年3.15主题:消费与责任

  2009年3.15主题:消费与发展

  2010年3.15主题:消费与服务

  2011年3.15主题:消费与民生

  2012年3.15主题:消费与安全

  2013年3.15主题:消费维权

  2014年3.15主题:消费与服务

  2015年3.15主题: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为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现称国际消费者协会)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正确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及合法申诉的权利。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认可,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1985年4月9日,第三十九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工作。

  自1983年以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电视节目、咨询和多种形式的展览等活动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

  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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