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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许可
来源:县经信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办事单位:县经信局政策法规股(电力执法大队)
办理依据:《电力法》第52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7条
办理条件: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电力线路保护区设施。
材料准备
  (一)申请;  

  (二)作业方案,包括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施工资质复印件、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工程概况、施工方案、现场图纸等;  

  (三)安全方案,包括作业与电力设施距离、可能影响电力设施的原因、保证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事故预案、作业联系人等。 
办事流程
  (一)申请受理:作业申请人按照规定将申请送交管辖该电力设施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受理;  

  (二)勘察审批:电力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勘查,落实安全措施,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出具同意与否的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申请;  

  (三)批准作业:申请人凭审核批准的意见书,在与电力管理部门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后,由电力管理部门发放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向上级电力管理部门备案;  

  (四)申诉受理:对电力管理部门不批准施工作业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于知道不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公地点:县经信局政策法规股(电力执法大队)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 下午2:30至6:00(冬)3:00至6:30(夏)
联系电话:0825-5392772
主管部门:蓬溪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其它说明
  对实施主体做出的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市经信委或蓬溪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蓬溪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4、其它法定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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