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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化旅游产业优惠政策
来源:投资促进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项目招商政策

(一)做好旅游用地工作,优先保障重大旅游项目用地。新投资旅游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挂牌出让土地起始价报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按照旅游项目投资额度还可享受“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将用地出让收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1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2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3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投资重大旅游项目的税收实行先征后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两免三减半”享受五年财政奖励建安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按50%予以奖励。在建设期间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外,免收行政性收费;生产运营过程中的行政性规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

(三)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二、企业扶持政策

(一)对新评上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评上5星级、4星级、3星级酒店的,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开发特色旅游商品获全国、省创作大赛金奖,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新评上5A、4A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由县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二)加大对旅游项目信贷投入的支持力度。建立旅游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其对旅游企业的银行贷款和旅游景区开发、旅游项目建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和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积极鼓励、支持和帮助旅游企业上市。

(三)积极支持、引导和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县政府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乡村旅游景区、省4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5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组织游客来蓬溪的旅行社由县政府按游客来源、组团规模等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三、产业配套政策

(一)现有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酒店的水、电、气收费按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新建5星级酒店和5A级旅游景区的水、电、气收费,按普通工业收费标准执行。新建4星级以上酒店,排污达标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网的,只缴污水处理费,免收排污费,环境监测费按规定下限收取。

(二)鼓励旅游企业低成本扩张。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依法给予优惠。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旅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兑现优惠政策所需经费。县财政逐年增加财政专项预算,主要用于文化旅游资源保护、文化旅游战略及产业发展研究、文化旅游品牌宣传促销、市场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及旅游服务组织机构建设、文化旅游特色产品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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