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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的拆出或闲置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来源: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二、办理流程:
 1、申报:申请人书面提交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的理由及相应申请。
 2、核实:环保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现场核实,提出意见。
 3、审定:局领导审定,并于承诺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三、办理手续:
 1、污染防治设施的拆除或闲置申请书(或申请报告)
 2、企业防治污染设施的基本情况 
 
 四、费用情况:行政审批不收费
 
 五、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六、办公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629100
 
 七、联系电话:0825--5394433 

 八、监督电话:0825--5394284
 九、责任部门:环境影响评价股(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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