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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05-19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农业厅
关于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川环发(2015)27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现就我省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强化机制、以用促禁”的原则,坚持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相结合,全面防控与生态补偿相结合,行政推动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强化宣传,严格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突出政策引导,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二)工作目标。建立秸秆禁烧区,实现禁烧区内“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的目标。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进一步强化疏堵结合、奖惩挂钩的工作措施,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导向、农户参与的秸秆综合利用体系,力争201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达到85%。
  二、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综合管理
  (一)划定禁烧重点区域。各地要在2015年4月底前划定秸秆禁烧重点区域。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域禁烧;城市建成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域禁烧;其余各地要将以下区域划为禁烧重点区域:县城区周围10公里,林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地区,沿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以及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油库、粮库、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生产基地;各市(州)人民政府需要禁烧的其他区域。各市(州)政府要将辖区内划定的禁烧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备案。
  (二)实施区域联防联控制度。建立成都、德阳、绵阳、眉山、资阳、遂宁、乐山的成都平原地区,自贡、内江、宜宾、泸州的川南城市群,南充、广元、广安、达州、巴中的川东北地区三大区域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和综合利用区域合作机制,定期召开政府联席会议,通报区域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情况,同时加强区域内禁烧联合巡查工作。成都市人民政府、自贡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分别为三大区域秸秆禁烧联防联控和综合利用区域合作的召集人单位。
  (三)强化巡查监管。各地在禁烧期间要加强防控监管,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要求,建立以乡(镇)为单位、村(居)为基础、村民组为单元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秸秆禁烧工作督查与问责机制。要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定期公布环境卫星遥感监测和督查巡查的火点数,进一步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
  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一)推进秸秆农业循环利用。各地要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还田、机械粉碎还田和秸秆堆沤快速腐熟还田技术,充分发挥秸秆还田对土壤的培肥作用。在全省玉米、甘薯、水稻及牛羊等主产区实施“秸秆换肉奶工程”,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微贮等饲料化养畜技术,开展饲料加工、TMR全混合日粮饲喂等高效健康养殖技术研发推广。在适宜区开展“水稻-蘑菇”、“麦/玉/豆秆+大棚/菇房食用菌”、“农作物秸秆+种苗/花木/草坪”等基料利用和菌渣循环高效肥料化利用技术集成示范,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基地,培育龙头企业,发展名优品牌。
  (二)推进秸秆能源化和原料化利用。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推广秸秆户用沼气、秸秆沼气工程、秸秆固化成型燃料、高效低排生物质炉等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社会组织投资建设秸秆电厂、秸秆供气站,当地政府应优先保障其建设用地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电厂气站配套送出工程,引导企业和农业经营主体锅炉使用秸秆固化成型燃料,有效提高秸秆能源利用市场占比。同时,加快秸秆原料化市场需求培育,支持秸秆人造板压制、家具制作、草编加工、包装材料生产等示范企业开展关键工艺和配套技术研究,扶持一批高水平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企业建设示范基地。
  (三)支持秸秆收运储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培育秸秆收储运市场,大力推进乡镇秸秆收储点(中心)建设,将其列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范围,逐步建立政府推动、农民专合社和企业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农机合作社等农业服务组织发展农作物收获、捡拾打捆、贮存运输全程机械化,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秸秆田间回收处理、收集、储存及运输体系。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与转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五化”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和开发引进,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典型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各级科技研发计划应向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和设备开发倾斜,支持涉农科研单位及经济实体对秸秆快速腐熟还田、秸秆收集贮运、饲料加工、基质栽培、转化为生物质能等关键技术投入研究。在全省建立一批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转化应用示范点,加速先进适用技术落地实施。
  四、建立健全长效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详细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和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切实组织抓好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年度目标落实。省、市、县三级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做好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的牵头组织及日常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抓好秸秆禁烧工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确保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成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农业厅指导地方做好规划起草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省农业厅负责秸秆农业循环利用,指导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沼气能源化技术示范和推广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生物质发电、生物质锅炉、秸秆原料加工等领域综合利用,指导禁烧监管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财税扶持政策研究和资金统筹平衡;省科技厅要会同省农业厅等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省政府督查室参与对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督查督办,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切实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宣传引导,在每年3—6月、9—11月适时发布政府通告,提前做好秸秆禁烧防控预告,结合秸秆种类和产业布局做好综合利用技术措施的扶持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贴近社会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活动。
  (三)严格督查考核。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承诺书》,将秸秆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内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实施考核。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督查室等单位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分片区督查指导,并于每年6月、10月底前将春、秋两季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督查情况报省政府。对全域禁烧县(市、区)域内火点数超过10个的县,或者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年度目标数80%的县,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全域禁烧县(市、区)域内火点数超过30个的县,或者秸秆综合利用率未达到年度目标数70%的县,省直有关部门将酌情取消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奖补资格和扣减大气环境质量补助资金;对发现农业产业生产基地有秸秆焚烧现象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将一律取消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对因焚烧秸秆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PPP模式等新型推进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对秸秆粉碎、收储、打捆等农机具实施累加补贴,建立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的补贴机制和管理模式,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运输过路过桥费减免、土地征用、加工用电和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2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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