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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9


1、企业申请

  企业按照所申请产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材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集团公司申请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组织对企业进行实地审查和产品检验。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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