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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3月份第二次)
来源: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3-28

                                     填报时间:2018年3月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

备注

 

 

 

 

 

 

1

蓬食药监食罚〔2018〕 4号

刘文丰(蓬溪县蓬南镇刘米粉小吃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刘文丰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4000.00元(肆仟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1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2

蓬食药监食罚〔2018〕5号

张亮亮(蓬溪县蓬南镇口留香包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张亮亮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00元(五千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1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3

蓬食药监食罚〔2018〕6号

王春丽(蓬溪县蓬南镇好韵来小吃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王春丽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60.00元(贰仟柒佰陆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1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4

蓬食药监食罚〔2018〕7号

蒋红(蓬溪县蓬南镇宜万家凉菜忠烈街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蒋红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60.00元(贰仟柒佰陆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1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5

蓬食药监食罚〔2018〕8号

何冬琼(蓬溪县蓬南镇顺南街刘记啤酒鸭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何冬琼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500.00元(壹仟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1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6

蓬食药监食罚〔2018〕9号

李立华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李立华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0元(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1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7

蓬食药监食罚〔2018〕10号

李伟(蓬溪县蓬南镇李氏肯德鸭)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李伟

 

 

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800.00元(贰仟捌佰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15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8

蓬食药监食罚〔2018〕23号

冯成秀(蓬溪县赤城镇鸿发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冯成秀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500.00元(伍佰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20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9

蓬食药监食罚〔2018〕24号

邓斌(蓬溪县新派全味轩卤菜经营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邓斌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19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10

蓬食药监食罚〔2018〕25号

徐志军(蓬溪县客来香卤菜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徐志军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的食品原料

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750.00元(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主动履行,2018年3月21日

蓬溪县食品药监局


    填报人员签字: 李海燕   稽查大队负责人签字:龚拥军     稽查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袁君
    法制股审查意见及签字:唐洪霞                  法制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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