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种类和依据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蓬食药监食罚〔2018〕49号 |
何建军 |
何建军 |
5109211965****2012 |
蓬溪县槐花乡建军餐馆 |
自制加工卤制品,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5009.33-2016(第一法)(不得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注销何建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何建军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8日 |
2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蓬食药监药罚〔2018〕6号 |
刘志群 |
刘志群 |
92510921MA64GJY15D |
遂宁市益康缘药业成龙街店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红花”、“白花蛇”、“海马”、“天麻”系列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7日 |
3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蓬食药监食罚〔2018〕45号 |
郭洪裕 |
郭洪裕 |
510921600175163 |
蓬溪县金盛园火锅城 |
在冻柜货架上发现有无任何标识标签的肉制品“牛肉卷”,无产品名称的食品“蛏子”、“鱿鱼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7日 |
4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蓬食药监药罚〔2018〕11号 |
申太国 |
申太国 |
510921600095163(1-1) |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赤城申太国店 |
在右侧中药柜中发现有“益母草”等49种无原包装的中药饮片存于药斗内,且无法提供上述批次的购进票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11日 |
5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蓬食药监药罚〔2018〕12号 |
刘素蓉 |
刘素蓉 |
5109211970****3545 |
遂宁爱心药业连锁蓬溪上河街老药店 |
营业场所内中药饮片柜中有无包装的中药饮片,并且无法提供购货票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21日 |
6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
蓬食药监药罚〔2018〕8号 |
袁晓君 |
袁晓君 |
92510921MA63MNQ68T |
遂宁华通大药房连锁蓬溪新民店 |
从药品推销员处购进“雪上花氯沙坦钾胶囊”,且没有合法的购进票据和供货方资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5月30日 |
7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蓬食药监药罚〔2018〕10号 |
任朝容 |
任朝容 |
5109211964****0928 |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文井任朝容店 |
负责人任朝容未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同时存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未分区陈列的情况,经限期责令整改,未整改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款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15日 |
8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蓬食药监药罚〔2018〕9号 |
冯学东 |
冯学东 |
92510921MA6B5KYR7G |
蓬溪县芯汇通医药文井冯学东店 |
店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药品与非药品未分区陈列,经限期责令整改,未整改 |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款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15日 |
1 |
蓬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未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存放、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
蓬食药监食罚〔2018〕49号 |
何建军 |
何建军 |
5109211965****2012 |
蓬溪县槐花乡建军餐馆 |
自制加工卤制品,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5009.33-2016(第一法)(不得使用)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0号)》、《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注销何建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何建军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自觉履行,完全履行。2018年6月8日 |